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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7/18 12:52:34
  • 祸起担保也是罪

      调查后发现这一切疑团与纷争源于公司在2003年11月11日为二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时,与贷款银行签订了两份关于担保期间不相同的担保协议,一份是与中国工商银行某市分行营业部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由光大公司对二印公司的1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而另一份是与上述保证合同同日签订的银企协议,协议载明担保责任期限至2004年3月17日。

      上述合同签订后,某市工行按约向二印公司发放贷款10000000元。借款到期后,二印公司未按约偿还某市工行借款本息。另查明:二印公司因亏损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一审法院申请破产还债。于2005年1月17日裁定宣告其破产。同年3月21日,某市工行向二印公司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并得到了确认,其中,本案所涉债权至破产宣告日为本金10000000元、讨债公司利息元。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与某资产公司于2005年7月23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二印公司享有的10000000元债权转让给某资产公司并进行了公告催收。2007年7月31日,法院裁定二印公司一般债权清偿率为零。为此,原告某资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光大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清偿10000000元。

      2008年7月,光大公司正处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剧烈冲击之中,公司艰难地经营度日,突然接到通知公司的银行帐户被法院查封了,冻结了公司的全部流动资金500万元,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打击,公司上下顿时像炸了锅。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这月的工资看来是不能发了。正当大家议论纷纷的时候,法院送达了起诉文书,是某资产公司起诉了光大公司,要求其承担1000万元的贷款担保责任。公司领导看到起诉文书后,心中犯了怀疑,涉案贷款是2003年的事,原借款人市二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早已破产,公司当时给该贷款提供担保期限只有3个月,应当早已过了担保期限,而且其间公司还问过贷款银行,银行工作人员说,该借款担保早过期了,为何事隔五年后又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呢?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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