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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7/20 9:52:58
  • 讨债公司用法律来说明借条及财物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很多人以“是否存在债务关系”为区分标准,即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有债务关系,只要存在有债务关系,就定性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如果没有债务关系而实施绑架行为,则定性为绑架罪。笔者认为不应机械地理解这一区分标准,应当分析在这个债权债务关系里面,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同时还应当从侵犯的客体加以分析,达到正确区分二罪的目的。

    据讨债公司了解: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绑架罪的量刑明显高于非法拘禁罪,因为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向某欠债不还,反而以暴力胁迫、挟持债权人,并电话威胁叫其家人交出欠条原件及已还款,虽然两者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犯罪嫌疑人索要的明显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从犯罪过程中也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本案从犯罪目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及社会危害性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向某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用暴力胁迫、劫持周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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