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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公司分析债务人挟持债权人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向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向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据讨债公司了解: 1998年4月,犯罪嫌疑人向某通过被害人周某的父亲到某基金会借现金5000元。2000年全国清理整顿基金会时,周某的父亲将5000元现金及利息替向某偿还后,向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周某的父亲。之后,周某的父亲多次到向某家催款未果,2001年4月周某父亲病故,临终前委托家人催收此款。2003年3月,周某委托其同学到向某家催债,向某躲避,其父替他偿还了1000元钱。同年5月,周某邀其同学共三人又到向某家催债,向某遂叫了一帮人将周某三人强行挟持到六七公里外的镇上小酒家,并对三人进行殴打、搜身,还当场撕毁了向某曾出具给周某父亲的借条复印件,然后打电话多次威逼周某家人,要周某家人用向某父亲还的1000元钱及5000元借条原件来赎人,并扬言如果在当晚12点钟以前不把两样东西拿来,就要把周某等三人的脚筋剪断。周某等三人中午12时被挟持,当晚8时许被公安机关解救。经法医鉴定,周某等三人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欢迎访问正讨债网! 楼主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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