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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2/6 10:59:04
  • 拒不还款担刑事责任

      有时候别以为不还钱就可以解决,其实不是,说不好会担刑事责任。

      东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小平藐视法律,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而拒不履行,且在执行期间躲避执行并对财产予以转移,导致判决不能顺利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根据被告人郑小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郑小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郑小平案作为自治区首例拒不执行判决案的宣判,标志着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人,将会依照法律程序受到严惩。负有民事义务的人,有履行能力而抗拒履行的人,将由承担民事责任上升为承担刑事责任。

      讨债公司网讯:2006年,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被告人郑小平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郑小平,男,47岁,原系湖北省孝感市运输建筑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经理。2000年至2001年期间,郑小平拖欠向宏清、金雪华等人的劳务费。 2003年1月和2004年10月,东河区法院先后作出民事判决,分别判决被告人郑小平给付向宏清劳务费91574.6元并承担诉讼费、给付金雪华劳务费24490元并承担诉讼费。两份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债权人向宏清、金雪华向东河区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在执行向宏清劳务费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小平经多次传唤不到。2003年9月,东河区示院通过公开拍卖程序依法将被告人郑小平的房屋拍卖变现,抵偿向宏清劳务费28880元。在郑小平仍不主动履行其余部分的情况下,2004年1月7日,东河区法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郑小平司法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郑小平亲属向法院交纳18000元执行款,并写下保证于2004年4月底还清劳务费的还款保证。2004年7月,郑小平在包头铁路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获得债权22760元,但未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2005年12月,东河区法院再次对郑小平予以司法拘留。2006年1月24日,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因拒不执行判决罪刑事拘留郑小平,2月24日对其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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