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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17 11:17:33
  • 塑料袋鉴定不合格被判还钱

      企业做的东西不规格,要求赔偿竟然很不礼貌的不同意,结果被法院判取不合格还还钱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出具的检验报告虽然对塑料袋的标识、异嗅作出不合格的结论,但其提取送检样品时梁某并不在场,且事后梁某也否认送检样品是其提供的塑料袋,因此谢某所送检样品与梁某提供的塑料袋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检验报告并不能证明梁某提供的塑料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梁某要求谢某给付货款5654.40元的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零八年下半年,梁某分三次向谢某供应了一批塑料袋,但是梁某称,除第一次供货已结帐外,后两次的货款谢某一直未向其支付,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谢某支付剩余货款。近日,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讨债公司了解,梁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谢某,双方协商约定,梁某以每五百克九点五元的价格分三次向谢某供应符合标准的塑料袋,然而谢某仍拖欠梁某后两次共计5654.40元的货款未支付。

      对此,被告谢某辩称,梁某提供的塑料袋有异味,不符合国家规定,也不符合合同约定,故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为此,谢某还委托北京市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塑料袋的标识、异嗅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结论是标识、异嗅均不合格。但是,谢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检验塑料袋样品系梁某提供,梁某亦否认检验样品系其提供给谢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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