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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25 22:49:04
  • 少女追讨母亲生前借出20万

      母亲在世的时候借出去的钱,去世以后,欠债的人就不还欠,最后女儿没办法,告到房源进行的处理:

      讨债公司审理认为,白某借款给被告的行为发生在其与前夫离婚后、与王某结婚前,故该款应为白某的个人财产。白某与宋某离婚时所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院予以确认。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原告依法取得对白某个人财产的继承权。该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已偿还了原告的借款,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该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庭宣判后,被告康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一女子在世时借给人二十万做生意,死后其十三岁幼女向对方追讨其中的十万借款,讨要未果双方闹上法庭。十二月二十一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借款人偿还该女孩借款十万元,并自零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每月百分之九的利率(此利率若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按四倍计算)支付利息。

      十三岁女孩小涵是巩义市河洛镇人,她的母亲白某与生父宋某于零三年四月八日协议离婚,小涵由母亲白某抚养,白某分得存款四十万及住房一套,并约定白某的住房、家产由小涵继承。

      离婚后,白某于零三年五月二十六日、零三年六月七日分两次借给好友康某二十万,让他开办个人独资的耐火材料厂,康某当时出具两份借条,约定借款的利息为月息九厘,每季度结算一次。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白某与王某再婚,当年三月十一日白某因病去世。白某死后,小涵由生父宋某抚养。小涵和父亲宋某知道康某还欠白某钱,遂向其讨要,可康某只承认欠白某八万。

      小涵以康某承认的八万元借款部分于零六年将康某诉至法院,经过审理,零七年八月六日巩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康某归还小涵借款八万元。判决生效后,小涵及其家人在家中找到了康某当时给白某出具的两张借款收据,在向康某追讨剩余的十二万未果的情况下,小涵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其中的十万元借款。庭审中,被告康某辩称,被告共借白某现金二十万,其中已还十二万,剩余八万已经在零七年八月六日的民事判决书中确认,该案现正在执行中。被告已全部归还了向原告之母白某的借款,不应再向原告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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