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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26 18:42:01
  • 男友诉分手至法院请求尝还

      男女分手以后,女友拖欠债务购车款拒不返还,男友诉至法院请求尝还。

      郭先生与夏女士约定该贷款由夏女士替其偿还,后夏女士偿还了共计七千元的贷款。零七年六月,双方签署协议,约定夏女士在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前一次性偿还郭先生所付车款合计五万两千五百元。后夏女士支付了六千元,余款四万六千五百元尚未支付。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夏女士十日内返还郭先生购车款等共计40481元,调解书生效次日,夏女士即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郭先生的诉求得到圆满解决。

    据讨债公司了解,零六年十二月,郭先生与夏女士作为恋人共同出资购买宝来轿车一辆,其中郭先生出资五万八千元,夏女士出资四万元。车辆的所有权人为夏女士。郭先生出资系由自己向银行以房屋抵押贷款形式支付。

      曾经的恋人在热恋时共同贷款购车,分手后女方夏女士拖欠购车款拒不返还,男方郭先生认为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四万六千五百元,并支付自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近日,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夏女士返还郭先生购车款等共计404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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