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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2/7 10:32:00
  • 因还欠款读音各有不同引纠纷

      孙某认可蓝笔字迹为其所写,对其妻张某某所写字迹也予以认可,但对其它内容不予认可。他还提出“2009.5.13还欠款四千元”,是说明他尚欠徐某四千元未付,而不是徐某所称归还了他四千元。“零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还12000.00元”是徐某自己添加的,为的是证明下一句“还欠款”是huan而不是hai。孙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因还欠款读音各有不同引纠纷。近日,讨债公司在北海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欠款纠纷案件。

      原告徐某诉称,2008年8月初,孙某到他的经营处购买木材,双方约定由他提供木材等建筑材料,孙某收到材料后及时付款。但是孙某并未及时付款,只是在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向其出具欠条一张为据,证明拖欠材料款三点三万元。之后经多次催要,孙某在2008年9月和2009年5月给付货款计一点六万元,尚欠货款一点七万元未付。因此,他告上法院,索要该笔欠款及利息1040.4元。 对此,孙某认可徐某所述买卖及欠款事实的存在,但辩称其在零八年十月五日、十二月四日及零九年二月五日分三次共计归还欠款两点九万元,只余四千元未还。 庭审中徐某向法庭提交欠条一张,上面用蓝笔书写“欠条,人民币板材款叁万叁千元整。孙某某,08.8.28号。”,用黑笔书写“2008年9月28日还12000.00元;如有争议在昌平法院;2009.5.13还欠款四千元,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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