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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2/18 15:45:54
  • 追讨彩礼未果光盘作证索回万元彩礼

      老人家养女不易,竟然要的彩礼钱不给老人家,最后老人家生气录音光盘做证据要回一万元的彩礼钱:

      讨债公司认为,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价值较大的财物,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以结婚的达成为预期,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本案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恋爱期间给付被告一万元彩礼,之后双方解除了婚约,请求被告返还彩礼一万元。以上事实被告在录音中已经认可,且有与原告同去被告处索要彩礼的证人出庭作证,互相印证,故该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没有收到原告彩礼一万元,因其没有向该院提交足以推翻原告录音的相关证据,故该院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吴老汉今年六十岁,巩义市紫荆街道办事处人,靠给人做家具为生。零八年四月他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年五十四岁河洛镇的王某,随后开始处起对象,并生活在一起。恋爱期间,王某让吴老汉拿出三万元彩礼钱,作为和他登记结婚的条件。吴老汉常年给人做木匠,但存款并不多,加上还有一个即将结婚的儿子,零八年七月在负债的情况下他凑了一万元彩礼钱给了王某。随后,吴老汉应王某之邀,到她家中给她修房、做家具。二十五天后,俩人突然因为一些琐事闹崩。在多次找王某讨要一万元彩礼无果的情况下,吴老汉将王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王某立即归还彩礼一万元。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己从未收取过原告的彩礼,两人曾经在一块儿协商过结婚之事,但没来得及进行,原告便离被告而去。俩人共同生活数月,在此期间,原告的一切消费均由被告支付,现原告不但不支付费用反而向其要求支付一万元,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请。针对王某的辩称,吴老汉当庭申请零九年一月十五日陪同他找王某索要彩礼的同胞兄长吴伟出庭作证,并出示了一份当日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录下的录音光盘。从光盘内容可以得知,王某确系收到吴老汉一万元钱,俩人因王某索要三万元彩礼却不愿意帮吴老汉操办他儿子婚事而闹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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