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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3/5 19:25:39
  • 旧情为讨“欠款”一纸诉告法院

      旧情未了,被迫写下了欠款一张被搞到法院,而且签下了50万的贷款钱,法院只能给予一定的教训:

      讨债公司经法院审理查明:零七年九月,原告与被告相识,不久双方以男女朋友关系进行交往。零八年二、三月份,双方关系逐渐紧张。零八年三月九日,原告、被告及其妻子共同就如何处理三方的关系进行了交谈。当天,被告书写了一份向原告借款五十万元的借条,当时在场的共有原告、被告及其妻子三人。但当时双方没有款项交付。零八年七月二日,原告持该借条,起诉被告要求归还欠款。为此法院认为,该借据是被告为解决与原告之间的关系而违心出具的可能性较大。在原告对借款资金来源、用途、借款过程等事实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举证不足或及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王晓为追回欠款五十万元,将旧情人李丽告上了法院。据原告人王晓诉称,零七年至零八年三月间,李丽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和公司需要购买车辆等理由,多次向其借款。

      零八年三月九日,原告自己想开店,到被告家催讨,被告要求给其三个月宽限期,同时写下借条一份以作保证。宽限期到后,被告却避而不见,毫无还款诚意。因此才将被告人李丽告上法院。而在法庭上,被告人李丽承认借条确是其本人所写,但其与原告间并无真实的借贷关系,该借条是被告为解决其与原告的男女问题,在原告威逼利诱的情况下迫不得已出具的。被告人还同时出具了,其个人和公司的账户明细,证明其本人和所在公司账户有大量余款,无须向原告借款。而经被告申请的证人,原告人姨妈作证,原告家境不好,且没有正式工作。因此,被告认为,原告不可能有能力借其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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