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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3/10 20:27:23
  • 由于借钱时没留下借据只能妻子还

      丈夫活着的时候自己借债,而且没有证据证明不是妻子不知道的,结果丈夫去世以后,债主要求夫债妻还,妻子只能认命!

      法规链接录音证据作为一种视听资料,其证据效力在八二年我国民诉法试行与九一年民诉法中均未明确规定,只是在一般意义上强调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零二年四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对于证据“非法”的范围作了界定:即一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二是以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因此只要没有上述“非法”规定的情况,就是合法证据,就如本案中,尽管章某未征求许某同意对通话内容录了音,讨债公司但是录音证据仍然是合法的。

      零三年九月十日,浙江来沪做生意的邵某因准备购车还少几万元钱,便特意赶回老家向好友章某借钱。因两人是很好的朋友,章某二话不说就拿出六万元交给邵某,也没要邵写下借条。不想仅仅几个月后,邵某就因交通事故于零三年一月意外死亡。之后,章某曾多次要求邵某的遗孀许某归还借款,但许某总是借故迟迟不予归还。由于没有留下凭证,章某怕许某赖账,就在通过电话讨债时,悄悄将对话内容录了下来,并于今年八月将许某告上法院,主张邵某所借款项是其和许某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因此“夫债妻还”天经地义。但在法庭上,许某提供了好几份丈夫生前立下的欠别人款项的借据,以此证明其故世的丈夫是个讲规矩的人,向别人借款总会出具借条。而章某虽然缺少直接证据,但向法院提供了自己曾在邵某购车借款的时间段向银行取款五万元的凭证予以佐证,而许某认为此证据显然只能说明章曾经取款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取这笔款的用途是借予邵某购车。对此,章某又向法庭提供了一盒录音带,里面有关于章某与许某五次通话的记录,内容均涉及章某向许某催讨借款人民币六万元、许某从未否认借款六万元,也多次表明等有了钱就会尽快归还,当章要求许出具借条时遭许拒绝的内容。听到录音里传来自己的声音,许某未予否认,也未提出要求对录音证据进行鉴定。但她最后又亮出一招,认为债务是其丈夫个人生前债务,与自己无关,但是却没有证据证明。在双方举证后,青浦法院经过对证据及双方陈述的审查,确定录音证据有效,并于昨天作出由许某归还章某借款人民币六万元的一审判决。

      丈夫生前借了好友六万元钱,由于借钱时没留下借据,第二年其车祸丧命后,做妻子的拖着这笔债务久久不予归还。债主无奈,只得将好友之妻告上法院,并凭借事后取得的录音证据打赢了官司。昨天,青浦法院判决该债务关系成立,债务人邵某的妻子许某理应归还债权人六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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