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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4/1 22:03:04
  • 恋爱结束以后付女友10万元手续费

      法院认为,陈先生支付该笔款项的意图是明确的,故不能认定林小姐取得该款系不当得利。现陈先生主张要求返还该笔款项,缺乏依据,难以支持。同时,因陈先生给付十万元对象为林小姐,相关协议签订的受款方并非其母亲,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十万元系由林小姐母亲取得,故对陈先生同时要求林小姐母亲返还上述款项的请求,也不予支持。

      缘由:

      在女友提出要给付十万分手费时,陈先生慷慨解囊,但事后却后悔不已,于是将前讨债公司女友林小姐及其母亲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十万元。日前,汕头市人民法院作出驳回陈先生诉请的判决。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陈先生与林小姐于零三年认识、交往,并确立恋爱关系,可两人相处半年多,却互认为一点相恋的感觉也没有。最后,陈先生提出分手。然而,林小姐及家属认为,一旦分手,女方名誉上有所损失,故向陈先生提出了支付十万元分手费的条件。双方于零四年六月签下包括上述内容的协议一份,协议不但有陈先生的签名,而且还有双方家长的签名。协议签订后,林小姐收到了陈先生给付的十万元。支付了巨款的陈先生事后越想越后悔。他认为,当初与林小姐属于自由恋爱,自己有权终止恋爱关系,对方向自己索取分手费无法律依据。零四年年底,陈先生将林小姐及其母亲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十万元和半年来的利息。法庭上,林小姐以协议为据,其母亲以没有收到钱为据,均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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