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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4/9 17:29:13
  • 银行担保公司负连带责任原因强行扣车

      零七年九月十日十一时许,王某驾驶其购买的桑塔纳轿车在朝阳区小红门桥南侧铁道旁等待过铁路时,被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阻拦。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欲扣押王某的车辆,王某不同意,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强行将王某从驾驶室拉出,拉扯过程中王某倒地受伤。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将该车辆开走,目前该车仍在担保公司的控制之下。事发当日,王某到医院就诊。经该院诊断,王某右股骨大粗隆骨折,右髋臼骨折不除外。医嘱要求王某严格卧床三周。王某为治伤共花费医疗费两千余元。王某认为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采用了强行扣车的方式致使其身体及财产均遭受损害,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律所和担保公司返还扣押车辆,并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收入损失、租车费用、车辆贬值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八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向王某催收贷款过程中强行扣押该车,致使王某在拉扯中倒地受伤,王某为此支出的医疗费、讨债公司交通费应由担保公司负责赔偿。现王某要求担保公司返还车辆,赔偿车辆被扣期间的贬值损失、租车等合理损失,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律所并未对王某实施侵害行为,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作出判决:担保公司返回轿车给王某,并赔偿王某医疗费、交通费、租车费损失、车辆贬值损失共计六万余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王某不服,认为其误工损失应得到赔偿,且律所与担保公司系合作关系,应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律所辩称,此事在行业内常见,律所得到清收贷款的业务后通常会交给一些类似担保公司的机构合作办理,这些公司为保证银行的债权得以实现,通常采取收车等自力救济措施,这是因贷款人不按期还款采取的无奈之举,且我所与担保公司就责任承担有约定,故我所不应承担责任。三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围绕律所在此纠纷中的权利义务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缘由:

      银行将清收贷款的工作委托给某律师事务所,律所又将追款的部分工作交由某担保公司完成。该公司在强行扣押债务人车辆时,并在强行拉扯过程中致债务人受伤。后债务人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担保公司和律所返回车辆,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八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零三年五月,王某向某银行新街口支行贷款十四点四万元购买了桑塔纳两千型轿车一辆。但其后,王某未按期还款。

      零六年十二月,该律所与某担保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律所与担保公司共同完成律所承接的贷款清收工作,双方按比例分得报酬。还约定该担保公司应对自身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引起的投诉,及因此给该律所造成的损失和其他经济负担承担全部责任。该律所按该《合作协议书》,将向王某清收贷款的部分工作交由该公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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