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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4/16 19:39:39
  • 拖欠物管费 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零八年五月七日,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罗女士索要物管费七千八百八十元,计算滞纳金金额为十四万余元,物业公司主动降低十倍后起诉,业主仍要缴纳一点四万元。此案于零八年五月在太原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其中,是否应缴纳滞纳金成了双方唇枪舌战的重点。关于十四万多元的滞纳金,原告律师解释,被告从零五年一月一日起欠费,到零八四月三十一日,每月拒交费用。因此第一个月的费用已经拖欠了三十六个月时间,而第二个月的费用,即零五年二月的费用已经拖欠了三十五个月,第三个月的费用则已经拖欠了三十四个月,以此类推,三年多来,落女士应交纳的滞纳金总计有八百多个月,以每个月三十天,每日滞纳金百分之三算,总计应交纳145440元,公司方面主动按降至1/10收滞纳金,收取一点四万元。物业公司认为,滞纳金的交纳比例在公司和业主的合约中早有约定;业主辩称,滞纳金属于行政收费范畴,物业公司根本无权收取。

      太原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原告物业公司在物业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没有严格按照协议约讨债公司定全面履行义务的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另外,法院在经过重新计算之后,判令罗贵英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物业公司欠下的管理费8276.67元。

      业主拖欠物业公司七千八百八十元物管费,物业索要十四万的天价滞纳金,遭到业主拒绝,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判决不支持物业收取滞纳金。

      家住太原市某小区的罗贵英搬入新居四年零六个月,零三年底,罗女士向物业公司交纳了零四年全年服务管理费两千四百元,但之后,她认为小区服务项目和程度严重缺失,对于水电收费标准存有异议,因此拒交物业管理费三年多。物业公司催讨无果,于零八年三月将其告上法庭。物业公司要求其除支付拖欠的物管费外,另加总计八百个月的滞纳金一点四万元。物管公司称,本来被告应缴纳的滞纳金为十四万多元,考虑到被告承受能力,公司主动降至1/10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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