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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4/22 18:54:09
  • 结婚之前丈夫偷偷欠的债,结婚以后共同尝还

      李闵认为,她与陈飞有婚后财产约定,陈飞所欠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而且陈飞未经自己同意,独自筹资创办富达机械厂,从事经营活动,整个经营活动与己无关,自己也从未过问其经营,收入所得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陈飞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陈飞个人承担,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法院认为,陈飞向黄梅亡夫李敏生前所借款及欠款,用于家庭生产经营,事实清楚,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属陈飞、李闵共同债务,虽然双方发生离婚纠纷,但婚姻关系并未依法解除,有共同偿还上述债款的义务。李闵称与陈飞有财产约定,应由陈飞个人偿还债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约定的存在,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讨债公司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而其主张不能成立。 日前,法院依法判决:陈飞、李闵共同偿还黄梅借款及欠款共166018元。

      李闵和陈飞前段时间闹着个人提出离婚并要求拿到离婚证书。经过法官的调解后撤销了违法颁发的离婚证,打赢了官司,但李闵无法阻拦陈飞“再婚”。零四年一月一日,陈飞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公然与黄姓的女子举行“婚礼”。

      正当李闵为自己婚姻的不幸感到悲愤不已的时候,她又被卷入了一场借款纠纷的官司中。

      零六年,陈飞向黄梅的丈夫肖城借款166080元。黄梅的丈夫于二零零年底死亡之后,陈飞表示将所借款归还黄梅,但迟迟没有兑现。零四年六月,黄梅再次找到陈飞要求还款时,陈飞表示以其房产变卖还债,并重新写下了借条。此后,陈飞仍然未还款。为此黄梅诉至法院,要求李闵、陈飞共同偿还借款166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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