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admin
  • 积分:117447
  • 等级:专家教授
  • 2017/5/6 17:28:20
  • 婚前自己欠钱借钱花,离婚后正积极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胡某在该案中不能证明王女士知道其向朋友借款28万元,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确实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故法院认为,胡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28万元并出具借条,事先未与王女士进行协商,事后也未得到王女士的追认,应系胡某个人单独对外举债行为。在该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王女士享受到其利益的情况下,该债务应为胡某的个人债务,王女士并无共同偿还的义务。同时,胡某的朋友作为债权人,在胡某以个人名义向其借款并出具借条、王女士并未在借条上签名确认的情况下,其也应当意识到该笔借款由胡某一人负责偿还的可能性,且该债务由胡某一人负责偿还亦并未损害其权益。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缘由:

      成都的王女士与丈夫胡某的离婚官司正在进行之时,胡某的朋友因胡某向其借28万元巨款讨债公司未还而将胡某夫妇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借贷纠纷案一审宣判,由于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此借款为共同债务,法院认定胡某的借款为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故判决王女士不需承担还债责任,28万借款由胡某单方负责偿还。

      胡某的朋友起诉称,2004年4月及2006年6月,胡某先后两次分别向其借款15万元、13万元,由于碍于朋友情面,之前其一直未让胡某出具借条,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直至2008年9月,胡某才向其就之前的借款补写了借条一张,但该借款至今仍未归还。其认为,上述借款发生于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而胡也称,其确实共借款28万元,且其妻子也清楚借款情况,该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因此理应由自己和妻子王女士共同偿还。

      可王女士则辩称,胡某从2004年3月起就到上海姐姐家居住至今,其二人之间几乎毫无来往和联系,对胡某在外面的债务,其一概不知,胡某称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并不是事实,此借款应属于胡某的个人债务,与其无任何关系。
    欢迎访问正讨债网!
    楼主贴


    目前不允许游客回复,请 登录 注册 发表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