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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5/26 10:01:39
  • 丈夫借款要离婚妻子还法院给做决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孔某在该案中不能证明王女士知道其向朋友借款二十万元,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确实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故法院认为,孔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二十万元并出具借条,事先未与王女士进行协商,事后也未得到王女士的追认,应系孔某个人单独对外举债行为。在该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王女士享受到其利益的情况下,该债务应为孔某的个人债务,王女士并无共同偿还的义务。同时,孔某的朋友作为债权人,在孔某以个人名义向其借款并出具借条、王女士并未在借条上签名确认的情况下,其也应当意识到该笔借款由胡某一人负责偿还的可能性,且该债务由孔某一人负责偿还亦并未损害其权益。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缘由:

      安顺市的王女士与丈夫胡某的离婚官司正在进行之时,孔某的朋友因孔某向其借三十万讨债公司元巨款未还而将孔某夫妇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

      近日,安顺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借贷纠纷案一审宣判,由于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此借款为共同债务,法院认定孔某的借款为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故判决王女士不需承担还债责任,三十万借款由孔某单方负责偿还。

      孔某的朋友起诉称,零四年五月及零六年六月,孔某先后两次分别向其借款十五万元、二十万元,由于碍于朋友情面,之前其一直未让孔某出具借条,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直至零八年九月,孔某才向其就之前的借款补写了借条一张,但该借款至今仍未归还。其认为,上述借款发生于孔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而孔某也称,其确实共借款三十万元,且其妻子也清楚借款情况,该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因此理应由自己和妻子王女士共同偿还。可王女士则辩称,孔某从零四年三月起就到上海姐姐家居住至今,其二人之间几乎毫无来往和联系,对孔某在外面的债务,其一概不知,孔某称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并不是事实,此借款应属于孔某的个人债务,与其无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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