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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6/4 15:55:33
  • 公公和儿媳讨债最后亲家公出庭作证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借原告两万元现金的事实成立。被告未按约定实践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对此纠纷的形成负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判决被告万芳瑜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两万元及利息。

      缘由:

      好心借钱给儿媳妇的父亲治病,等到还钱的时候儿媳死不认账,出乎意料的是,亲家公却出庭为自讨债公司己作了证。五月二十四日,铜陵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零五年六月份,家住铜陵市的蒋智卫的大儿子与本镇的万芳瑜谈起了恋爱,蒋智卫感觉万芳瑜各方面条件都不错,就同意了儿子与其交往。婚前,万芳瑜的父亲病重住进了医院急需要钱治病,万芳瑜遂多次上门向费家借款。零五年九月十六日,蒋智卫把多年积攒的两万元钱借给万芳瑜,并且签订了“借款协议书”一份,双方协商约定用期一年,到期不还,超期天数为月息二分。到了还款日期,蒋智卫多次上门讨要,已成为蒋智卫儿媳的万芳瑜总是避而不见。零八年八月三日,蒋智卫拿着“借款协议书”向法院起诉,要求万芳瑜还借款本金两万元及利息。

      审理中,万芳瑜称协议书是蒋智卫利用自己签名的空白纸制造的假协议,称自己的签名和整个协议内容是两个时间段写成的。万芳瑜称自己零七年因与丈夫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及家人劝解提出撤诉,撤诉时商定写三份撤诉申请,她按照蒋智卫之意在三张空白纸上签上了名并按了手印后离去。于是,法院调取了当年的民事案卷中的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是“巩义市司法局西村镇法律事务所”的稿纸,内容是用碳素水笔所写,而本案中借款协议所写的是“铜陵市石化有机化工厂”的稿纸,签名是蓝色钢笔水所写,与万芳瑜所述不一致。庭审中,协议书签名的证人万芳瑜的父亲出庭作证,证明了万芳瑜从原告处借到了两万元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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