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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6/5 16:11:48
  • 原告胁迫被告高签字欠条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吴某提供的欠条,对其中邵某欠吴某运输款三万两千七百元的事实,双方意见一致,应予认定。对其中到期不付双倍支付的内容,系高某受吴某胁迫情形下所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该约定无效。遂作出以下判决:

      一、高某支付吴某运输款三万两千七百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两千九百元。

      二、驳回吴某要求高某双倍支付运输款的诉讼请求。

      缘由:

      新乡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运输费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讨债公司认定原告吴某胁迫被告高某签字的欠条无效,驳回了吴某要求高某双倍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

      高某,本地人,多年从事个体建筑承包。零四年底,高某城建了农居点建设项目,让吴某给他运送砂石料。至零五年底,工程结束,高某共拖欠吴某运输费三万二千七百元。此后,吴某多次催讨,但高某总是以工程款尚未结算为由,拖延不付。有一段时间,高某甚至故意躲开吴某,让吴某十分恼火。

      “躲得了和尚躲不了庙”,零六年六月十六日,吴某终于在高某家中“逮住”了高某,让高某一定要给个明确的答复,可是高某还是拖泥带水,以各种理由拒绝吴某。一气之下,吴某将高某带到自己家中,写好欠条后让高某在上面签名。欠条的大概内容是:“零四年底至零五年底,高某共欠吴某石料运输款三万二千七百元,高某承诺在六个月内付清,如到期不付,同意支付双倍款项。”高某看到“双倍支付”的字眼,不肯签字。但是,吴某态度凶猛恶劣,“不签字就别想回家!把你全家给杀了。双倍支付只是给你增加点压力,免得你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弄得没完没了!” 可六个月,七个月……一年过去了,高某还是分文未付。吴某忍无可忍,拿着欠条,于零七年七月二十日向新乡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按欠条约定,支付双倍运输款,即六万五千四百元。 法庭上,高某辩称:“欠吴某运输款三万两千七百元是事实,但是零六年六月十六日的欠条是吴某胁迫之下写的,我只同意支付吴某运输款三万两千七百元。”对吴某的这一陈述,高某也当庭承认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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