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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7/2 5:43:17
  • 一家公司因自己怠于要债,超过诉讼时效

      四川省二建金属材料公司因为两家单位关系好,一直都没有追讨这些欠款,直到零五年春节之后,该公司由于经济紧张才开始向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要钱。在讨债失败后,四川省二建金属材料公司才慌忙起诉,要求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清偿货款3076031.45元。日前,安阳市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原告的债权,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讨债公司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就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三笔货款都约定了履行期限,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期限为零一年二月。因此,债权的诉讼时效为零三年三月一日前。因此,原告的起诉要求超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法院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缘由:

      “因为两个单位关系好,所以我们一直没有追讨货款。”近日,四川的一家公司因自己怠于要债,超过诉讼时效,三百多万元货款变为泡影。

      原告四川省二建金属材料公司与被告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先后于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九九年七月八日、九九年七月十日签订《结算协议书》、《还款协议书》、《结算书》,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分别确认欠四川省二建金属材料公司货款1671641.45元、934390元和474750元。但只支付了四千七百五十元,余款一直没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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