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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7/13 7:12:29
  • 生前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讨债公司

      法庭上,吴某辩称,自己与邱某没有登记,不属合法夫妻。十万元是邱某个人借的,借据是邱某个人写的,应属邱某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不应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与邱某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三十余年,况且双方子女也证实吴某与邱某是其父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原告提供的借据,确系邱某出具,借款事实成立,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吴某负有偿还义务。因吴某和邱某之子明确表示不继承权某财产,亦不参加诉讼,故不承担本案债务。判决被告吴某给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后,吴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讨债公司被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缘由:

      妻子因不想承担丈夫生前留下的债务,岳阳市的吴某被债权人告上法庭。近日,岳阳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吴某与邱某属事实婚姻,邱某生前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吴某需偿还。

      现年五十岁的吴某与邱某没有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十余年,并生有一子,现已二十八岁。零四年五月,邱某为做生意向朋友张某借了十万元钱,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张某拾万元整,并约定在零五年八月份还清。”零五年五月,邱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邱某死后,张某多次要吴某偿还借款,均被吴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无奈张某只得将吴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吴某给付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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