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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7/16 11:43:05
  • 因到期未清偿借款,工贸公司便将4人送上了法庭

    [font=Simsun]  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三明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元某与工贸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王某、李某、赖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判决,要求元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某工贸有限公司借款二十五万元,王某等3人负连带清偿责任。[/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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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nt=Simsun]  缘由:[/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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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nt=Simsun]  元某向人借款需人担保,好朋友王某、李某、赖某看都没看合同便稀里糊涂在“保证人”一栏签了字,讨债公司直到被人要求还款二十五万时才大呼冤枉。近日,三明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李某、赖某三人对元某所借的二十五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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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nt=Simsun]  零四年九月十五日,元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遂向某工贸有限公司借款二十五万元,但该工贸公司要求必须有借款担保人。为及时得到借款,元某想起了自己的三个好朋友,于是拿着事先写好的借据急匆匆去找他们。王某等三人出于朋友义气,也没问清借款合同上的“保证人”是什么意思,自认为只是给元某借别人钱做个见证,便毫不犹豫的在借据“保证人”一栏上签了字。零五年三月八日,因元某到期未清偿借款,工贸公司便将4人送上了法庭。接到法院传票还一头雾水的王某、李某和赖某,怎么也没想到就这样稀里糊涂的吃上了官司。[/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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