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admin
  • 积分:117447
  • 等级:专家教授
  • 2017/7/23 14:56:37
  • 2年未果 的工程款系一桩“良心官司”

      刘某不服,上诉至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桩“良心官司”,刘某与杨某对于水电安装工程款结算与否及结算方式等问题均未如实向法院陈述,且均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如果随意断案,会导致案结事不了。为妥善处理该案,主审法官对双方进行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耐心说服劝解,终于促使双方尽释前嫌,互谅互让,并自愿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彻底了结了双方的纠纷。

      零三年九月十三日,宜宾市县的杨某等八人因合作建房,与刘某签订《建房承包合同》,讨债公司约定刘某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该房。随后,杨某、刘某口头协商,该房的水电安装工程由杨某施工。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刘某向杨某出具字据一份,写明其欠杨某水电安装费合计一万八千六百元整。同日,杨某也向刘某出具了一份字据,载明水电安装工程按实结算。事后杨某拿着刘某的字据要求其支付一万八千六百元工程款,刘某认为该字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出具该欠条的目的是让杨某替其向其他建房户索要建房工程款,双方并未对水电安装工程款进行结算,否则杨某不会于同日向其出具水电安装按实结算的字据。杨某多次索要工程款未果,遂起诉至宜宾市人民法院。在一审庭审中,杨某认可其已向刘某借支三千元人工费、两千元材料费,刘某实欠其一万三千六百元。宜宾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辩称其出具给杨某的欠款字据并非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遂判决刘某支付杨某水电安装工程款一万三千六百元,驳回了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为了水电安装工程款该如何结算问题,刘某和杨某闹腾了两年多都没有结果。诉至法院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办案法官耐心地做思想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同意向杨某一次性支付其所欠杨某合作建房水电安装工程款一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欢迎访问正讨债网!
    楼主贴


    目前不允许游客回复,请 登录 注册 发表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