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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7/26 9:20:46
  • 债务人欠债不还,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变卖后外逃多年

      在执行期间,余某先后共还款八千元后,便携全家人出走,去向不明,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零五年春天,余某将被法院查封的三菱牌货车擅自变卖,得款人民币两点三万元后全部花掉,没有归还欠款,使判决无法执行。零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被告人余某被抓获归案。在法庭上,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应当执行。在法院对其发出执行通知后,讨债公司擅自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菱货车变卖,应认定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缘由:

      债务人欠债不还,并且将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变卖后外逃多年。12月29日,保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1年。

      余某系保山市人,多年前从事酒店和运输生意。在此期间,因生意关系曾向孙某和白某借债。后孙某和白某多次向余某催促还款,但始终未果,一气之下便将余某告上法庭。 二零零年一月三十日,保山市法院判决余某给付债权人孙某人民币五万元,给付债权人白某人民币一点六万元。在该案审理中,法院于零一年四月十五日将余某C61318号三菱大货车依法查封。 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债权人于二零一年四月十日向该院申请执行。同年三月十九日法院对该案执行,并向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零一年七月二十日,法院依法对余某C61318号三菱大货车进行了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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