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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7/20 12:43:54
  • 从本案浅谈债权能否成为财产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刘某、杜某行为的定性。由于债权作为相对权不能成为工业类犯罪的犯罪工具,当然刘某、杜某二人抢走了张某的欠条,但并没有直接抢走张某的财物,而是以此作为手段采用虚构现实,隐瞒事实欺骗了债务人黄某的财帛,适合棍骗罪构成,刘某、杜某的步履应定为诈骗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作为相对权能成否成为工业类犯罪的犯罪工具,应具体到案情具体阐发。本案中,刘某和杜某为达到犯科据有他人私财物的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从张某身上搜出欠条,并持该欠条找黄某索要欠款5500元,黄某将该欠条销毁,刘某、杜某将5500元钱私分。从这一过程中可以看出,刘某与杜某抢劫欠条的行动是手法,失掉财物是目的本质上这与当场地抢走财物并没有本质的差别。刘某、杜某的步履适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对其定罪处罚。

      讨债公司[分岐]

      黄某因经营欠张某现金1.1万元,[案情]<黄某因经营欠张某现金1.1万元。债权人张某频繁向黄某索要未果。后张某听说刘某、杜某等人经常为他人讨要债务,于是托人找到刘某、杜某为其讨债,并许诺付30%提成。越日,张某因感到30%提成太高而反悔,提出不再让刘某、杜某等人为其讨债;刘某、杜某等人不同意,遂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从张某身上搜出欠条,并持该欠条找黄某索要欠款5500元,黄某将该欠条销毁。刘某、杜某将5500元钱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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