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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7/20 12:44:47
  • 讨债公司案件审理情况

      原本以为本安就这样结束了,不料,该案经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主审法官单独找到我说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不能一并审理,让我做原告的工作,要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只审理该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其他的诉讼请求待该案审结后,根据结果另行起诉。我争辩说,即然两项请求不能并存,而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在无法通知到被告的情况下才这样写的,而现在解除通知已经到达被告,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该协议已经解除,因此,原告现在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再要求法院判决解除该合同。但法官又不同意了,说:本案只能审理该协议是否应当解除,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放弃,只能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并说,你以为对方应诉了就是通知到达了,我认为没有到达。我说,你在法庭上是怎么说的。法官说,我不和你说那些。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了在代理词中阐明了本人的观点之外,我给该法院写了一份法律意见书,阐述了原告的这两个诉讼不但并不矛盾,而且还应当一并处理的理由。

      据讨债公司了解:

      在方向确定后,赵某即向王某发函通知其解除合同。但王某已经改变了住址,赵某的解除通知因此无法到达被告。给王某打电话,王某不接,发信息不回。无奈,赵某于2006年5月份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该“车辆抵押协议”,并要求被告归还所欠的28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为证明自己享有解除权申请人民法院向车辆管理机关调取了相关证据,确认了该车辆属于改型车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同时,为了解决解除通知无法到达被告的问题,在第一次开庭时,我代表原告交给被告一份书面通知,并要求法庭记录这一事实,但是法官说,起诉本身就是通知,我也同意这一观点,于是,在法庭辩论时,我据此认为该协议已经解除,即然该协议已经解除,就应该恢复到债务状态,那么被告自然应当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本人的意见,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车辆抵押协议”,并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借赵某的28万元,赵某将该车辆归还王某。

      现该判决已经生效,原告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对王某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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