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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2/12 20:56:20
  • 借条书写不合格追讨欠款输官司

      何某诉称,自己承接了谢某所在公司的不锈钢字工程,但谢某一直没有兑现工程款。为向谢某追讨工程款,何某持一份字据与谢某对簿公堂,字据内容如下:“证明欠款由证明人支付本人证明 某某广告公司发包广州某公司厂房顶的不锈钢字及门卫边的不锈钢平面字两套和南沙某公司的不锈钢漆字给何某承包制作.欠叁万陆仟元由谢某归还。证明人:谢某 日期:2007年5月22日”。

      南沙区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字据的结构格式不符合通常习惯。从字据的内容来看,标题过于复杂,不符合书写习惯。讨债公司从主文前后部分相比较来看,“欠叁万陆仟元由谢某归还”表达的意思则与前文并无清晰的承接关系,意思表达生硬;前后对谢某的称谓不一致,前者为“本人”,后者则为“谢某”;前后标点的书写也不一致,前者最后句号书写为“.”,后者则书写为“。”。

      据此,南沙区法院认为该字据内容不足以证明归还欠款是谢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足以证明谢某有欠何某工程款的事实。判决驳回何某诉求。

      何某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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