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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2/7 17:09:24
  • 先诉抗辩权三方面的内容

    该先诉抗辩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其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这种抗辩权并非免除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权,而是暂时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及延缓债权人行使请求权。

      其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讨债公司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实际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其三,先诉抗辩权的例外。为切实保障债权人抗辩权的同时,也规定在以下情形下,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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