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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2/7 17:12:47
  •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权利义务关系,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且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互为对价关系。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享有获得标的物的权利,但负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负担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但享有获得价款的权利。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必须承担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而出借人除享有按期收回借用物的权利外,无须负担任何义务,讨债公司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相互对应。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1)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不同。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存在对应和牵连关系,因此,双务合同当事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如依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而单务合同中,只有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或另一方虽也负有义务,但不存在彼此之间的义务对应性,因此,不负义务的一方向负有义务的一方提出履行请求时,对方无权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2)在风险负担上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双方不能同时履行时,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如一方已经履行的,对方应予以返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而在单务合同中,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义务时,不发生风险的负担问题。(3)在合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上不同。双务合同中,因归责于一方过错原因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非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而单务合同中,不存在解除合同问题,一般理解为单务合同的债权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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