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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3/20 16:56:09
  • 前夫300万债要我还 司法解释或胜诉

    离婚后收到一张来自黑龙江大庆的法院传票,广州刘女士被起诉要承担前夫欠下300万元的债务,尽管怀疑是虚假债务,却为举证犯愁。近年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下称24条)被指存在漏洞,为恶意举债、恶意诉讼背书。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近日备受争议的24条发布了补充规定以及配套通知,明确“非法债务、虚假债务不受保护”。然而,虚假债务要举证证明并不容易,不少专业人士表示补充规定并未解决问题。有律师认为,如何证明虚假债务,谁来举证,则是多年以来实务界一大难点。

    司法解释新增两规定:

    虚假、非法债务将不受保护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1:

    一张状纸要她偿还前夫300万债务

    广州的刘女士告诉记者,她在2016年9月收到一份法院传票,对方自称是前夫的债主,2011年借了240万元给她前夫,2012年到期了,过了四五年仍未归还。前夫给了对方一套房产算还了37万元,还差203万元没还。

    “当时我接到传票以后就懵了,还跑到黑龙江找前夫了解情况。”刘女士说,前夫声称对方是借了钱给他,而且是现金。“我不相信,我一直追问他,他就说是一方面是工程亏了,一方面是自己花掉了一些。”没过多久,刘女士的前夫一个关系较好的朋友又找她,说前夫另欠了他130万元。

    “我马上去找前夫的同学了解借款情况。”刘女士后来了解到,前夫前后做了两个工程,一个是政府工程,一个是油田工程。刘女士认为,这么大的工程,肯定事先有工程预算,也有前期的工程预算款,根本不用去外面借钱。

    因而,刘女士认为前夫这些债务都是虚假的,“我没有拿到过他的一分钱,这些工程他的哥哥姐姐都有参与,也没听说他们亏了钱,反而还挣了很多钱。为什么就他一人亏了钱呢?”

    刘女士说,她二婚嫁去了大庆,靠在广州一套房产每月3000元左右租金保持经济独立。前夫从不让她插手工程的事情,后来她发现前夫经常夜不归宿,或者醉酒晚归,包里还有很多洗浴中心和卡拉OK的卡,为此两人经常吵架,导致离婚。

    “离婚协议写明的,他债务只有90万元,债权还有200多万元。但现在离婚了,债权没看到,债务突然变成300多万元。”由于案件在大庆,刘女士这个月底要跑去大庆应诉。

    律师说法:如果没有补充规定基本上会败诉

    刘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如果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刘女士这种情况基本上是会败诉的,现在最高法出了补充规定,情况稍微好一点,如果法院给予调查取证权,也有可能会胜诉。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

    涉赌毒妻子离婚时提出共偿217万债务

    家住从化的林某(男)与李某(女)2014年离婚,因为李某有吸毒和赌博的恶习,子女都归林某抚养。离婚期间,李某拿出3张借条,称借了同村男子老李共217万元,要求林某跟她一起还债,林某认为这是李某借的高利贷,自己不需要为其还债。

    2015年,老李将李某和林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还债,李某并未出庭也没有答辩。老李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规定,由举债人配偶就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关于个人债务的约定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判决:确定是个人借款不需另一方偿还

    广州中院终审认为,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在于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从夫妻双方的关系、借款期间是否购置夫妻财产以及夫妻的爱好嗜好等等方面综合考量。

    李某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仅当然及于其本人。其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债,因夫妻另一方无法限制其对外举债的行为,无法审查其债务的真实性、债务的数额,也无法控制债务的用途,在缺乏举债合意的情况下判令另一方承担责任,将使夫妻一方陷入不可预测的风险中。

    广州中院还认为,债权人作为出借方,其在出借款项之前相对于债务人而言具有优势地位,可以审查借款的用途、债务人偿债能力、借款是否夫妻双方的合意等等,如债权人意欲夫妻双方共同承责,完全可以要求夫妻双方达成偿债合意,否则可以拒绝出借款项以规避自身风险,因此,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风险应当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据此,法院判老李的债务不需要林某承担,李某负有还款义务。律师指出,最高法补充规定实际上是明确了非法债务不受保护,实践中一直是这样认定的,基本上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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