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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4/19 14:02:30
  • 服装老板为讨债发朋友圈骂人 一审被判道歉赔钱

    据泉州晚报报道,发朋友圈骂人是否违法?去年,晋江市法院先后判决了两起因发朋友圈骂人引起的诉讼,不过两起判决结果迥异,怎么回事呢?

    为讨债发朋友圈骂人

    一审被判道歉加赔钱

    李某与吴某两人均在石狮从事布料及服装的生意,2014年两人有生意往来,后因账目结算产生分歧。去年1月份,吴某在向李某催讨货款无果的情况下,使用“恐怖分子”、“骗子”、“招摇撞骗”等词语,在朋友圈中指名道姓辱骂李某,并在信息中张贴李某的照片、身份证件以及李某公司的证件。

    随后,李某就此提起诉讼,认为吴某的行为对自己的名誉、生意、精神均造成了严重损害,请求判令吴某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吴某辩称,发布信息是为了督促李某偿还拖欠自己的货款,发布的信息是事实情况,没有侵犯李某的名誉权。

    去年6月份,晋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已经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依法判决吴某应消除影响,向李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000元。

    朋友圈骂人未指名

    法院一审驳回诉讼

    去年年底,晋江人蔡某与叶某互相起诉对方名誉侵权,分别被晋江市法院一审驳回。

    蔡某与叶某均是某慈善群的成员。2016年8月份,叶某以“太阳花”名在该群发广告,蔡某以“紫水晶”的名在群内予以制止,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而后叶某在其“太阳花”的朋友圈上对“紫水晶”进行人身攻击。蔡某看到后以“果果”的名在“太阳花”的朋友圈上回复并进行人身攻击。

    随后,蔡某对叶某的行为提起名誉权诉讼,请求判令叶某立即删除朋友圈,并登报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叶某提出反诉,要求蔡某应就起诉行为及在朋友圈上的行为道歉。

    晋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在朋友圈的言论具有侮辱性,但该言论系针对“紫水晶”,目标指向性并不明确,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较小,且未造成对方社会评价的降低,依法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基于此,叶某的反诉请求也被驳回。

    据晋江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绍,名誉侵权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不能是不特定的广泛大众,案件一与案件二最大的区别在于,辱骂行为是否有具体、明确的对象。不过,目前已是人们生活中广泛使用的社交软件,它的信息传播及时、广泛,在上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是可能构成名誉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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