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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5/7 11:45:29
  • 朋友借款30万不还 短信当证据来讨债

    几年前,江阴长泾的朱先生借给生意伙伴张某30万元,对方承诺借款当年春节前就还款。碍于朋友情面,朱先生并未要求对方开具欠条,不想约定期限时张某一点还款的意思都没有,此后还一再推脱。气愤不已的朱先生将张某夫妇告上了法庭。

      朱先生在江阴长泾经营着一家布料厂,张某是朱先生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每年都要在朱先生处订购数百万元的布料。为方便做生意,张某每年都有小半年都直接住在朱先生的厂子里。2011年底,张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朱先生借款30万元,并表示过年前就还给他。因为彼此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朱先生碍于情面也没好意思让他写借条。随后,朱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指定的一个账户汇入了30万元。

      然而,约定还款的期限到了,张某却一直不提还款的事情。无奈之下,朱先生多次发短信、打电话催促,张某却一直借故拖延还款,甚至拒接他的电话,这让朱先生气愤不已。到了2016年9月,朱先生将张某夫妇告上了法庭,并提供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和2份与张某的手机短信往来凭证作为证据。

      江阴法院经审理查明,两人在2015年6月的往来短信中张某回复“老朱,从现在开始一年十万,三年还清。暂时不要烦我了”、“三年还清”、“我以(已)说了每年十万”……这些短信内容清楚表明了张某对结欠朱先生借款30万元是予以认可的,但张某再次辩称,即使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诉讼时效为两年,早已过期。对此,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在2015年6月发短信的时候明确表示自己分3年还清,每年10万,这不仅是他对借款事实的确认,还是对诉讼时效的重新确认,故原告提起诉讼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判决张某夫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朱某借款3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9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承办法官提醒市民,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类证据,与书面借据具有同等证据效力。发生借贷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保存好平时彼此来往的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同时,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借款时好还是要求对方写借条,借条写明双方姓名、借款数额、利息、偿还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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