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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4/19 16:22:29
  • 强行进入债务人家中讨债是否合法

    民间借贷中欠债还钱当然是天经地义,但是如果为了讨债强行进入债务人家中,是否违背了法律规定?债务人讨债可以采用什么合法方式?

      基本案情

      自2011年1月起,苏敏(化名)分四次向被告人石毅贷款4万元,贷款到期后,石毅多次向苏敏索要贷款无果。2014年9月11日,石毅以入住苏敏家的方式迫使苏敏还贷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石毅离开。

      2014年7月2日,苏敏向石毅贷款7.2万元,其中有被告人石虎6万元。贷款到期后,石毅向苏敏索要贷款无果后,2014年9月11日,石毅将石虎送到苏敏家中,石虎以入住苏敏家的方式迫使苏敏还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

      2012年8月16日,苏敏向被告人李武贷款5万元。贷款到期后,李武多次向苏敏索要贷款无果。2014年9月15日,李武将被告人郝伞送到苏敏家中,郝伞以入住苏敏家的方式迫使苏敏还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早上。其间李武给郝伞送过饭。

      2014年9月18日早上,郝伞离开,被告人李武来到苏敏家中。苏敏与被告人石毅、李武、石虎等在其家中协商还款事宜无果后跳楼身亡。

      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石毅、李武、石虎、郝伞与苏敏家属签订补偿协议,苏敏家属对四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毅、石虎、郝伞以索要债务为由入住苏敏家中,石毅、石虎共住了7天,郝伞住了3天,严重影响了苏敏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李武将妻子郝伞送到苏敏家索要债务,其间李武给郝伞送饭,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属共同犯罪。

      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并私下与死者家属自愿达成了补偿协议,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放弃了死者生前所欠的全部债务,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

      法律分析

      从法律角度分析,进入债务人家中讨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为了落实公民这一权利,强化保护公民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我国刑法第245条专门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的行为。“非法”是指行为人未经住宅权人同意或者没有法律依据。“侵入”主要包括两种情况:未经住宅权人允许擅自闯入;进入时住宅权人不反对,但在住宅权人要求退出时仍然滞留,不肯退出。

      在本案中,虽然四债权人强行入住苏敏家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合法债务,主观上没有什么恶意,但这并不能成为侵入他人住宅的合法依据。四债权人为了讨债,违背他人意愿,非法进入他人住宅,且长时间滞留,不仅侵害了他人的住宅安宁和自由权,而且造成他人跳楼身亡的严重后果,故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那么,合法讨债的方式有哪些?

      一般来说,具备讨债的合法条件有以下几条:要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如果诉讼,要有债务人的明确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如果诉讼,还要有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以下合法途径来讨债。

      首先,可以与对方再签订一个还款协议。如果对方并不抵赖,而只是一味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那么可以与其再签订一个还款的协议,在这个还款协议中要注意约定还款的具体方式和期限,还可以和对方约定如果到期不履行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就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该类延款协议必须要事先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如果存在这样的还款协议,那么一旦到期,债权人可以依据协议的条款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免去大量烦琐的诉讼程序,节约讨债时间和金钱。

      其次,在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财产保全。就是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或事前申请法院查封、冻结对方的财产,以保证权利人在诉讼获胜后及时拿回钱款或财物。

      但是这一方法的缺点在于申请保全的所需的材料比较烦琐,要求有债务关系的明确有效的证明,还要尽量提供对方财产的相关材料,申请人还必须事先提供保全担保,有一定的风险。

      第三,如果有连带责任保证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代替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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