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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8/9 17:09:03
  • 拖欠物资款不还 债权人讨债胜诉

    杨某预先取到了广西某糖业有限公司的甘蔗种、化肥等物资,却未按照约定支付物资款,被起诉至法院。10月18日,西林县人民法院那佐人民法庭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缺席审理,即判决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岑某物资款2304元。

    岑某时任广西某糖业有限公司驻西林县办事处工作站站长,其先垫付货款,从广西某糖业有限公司进货,并由公司聘请的专管员向西林县的部分蔗农预先发放甘蔗种、化肥等物资。双方约定待甘蔗有收成后,蔗农再付清该物资款。杨某一户当时从岑某处领取了甘蔗种、化肥等物质,至2016年10月18日尚有物资款2304元未付清。

    岑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杨某预先从岑某处领取了甘蔗种、化肥等物资,有义务按照约定向岑某支付物资款,岑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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