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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2 11:55:32
  • 非法侵入住宅讨债致人自杀 4名债权人获刑罚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很多债主在讨债的时候都会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不过讨债也要讲究方法,要是因为一心讨债而触犯了法律,那可真是得不偿失。

      2011年1月份起,苏明分四次向被告人石大贷款4万元,贷款到期后,石大多次向苏明索要贷款无果。2014年9月11日至2014年9月18日,石大以入住苏明家的方式迫使苏明还贷款。

      2014年7月2日,苏明向石二贷款72000元,其中有被告人石三6万元,贷款到期后,石二向苏明索要贷款无果后又让石三去要,2014年9月11日,石二将石三送到苏明家中,石三以入住苏明家的方式迫使苏明还款至2014年9月18日。

      2012年8月16日,苏明向被告人李四贷款5万元,贷款到期后,李四多次向苏明索要贷款无果。2014年9月15日,李四将被告人郝五送到苏明家中,郝五以入住苏明家的方式迫使苏明还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2014年9月18日早上,郝五离开,被告人李四来到苏明家中。

      苏明及其哥哥苏二与被告人石大、李四、石三等人在横山县苏明家中,协商给石大等人还一小部分欠款,让石大、石三等人离开苏明家,协商无果后,苏明和其哥哥苏二离开家,苏明将家门锁死,石大、石三等人困在苏明家中,随后苏明从五楼跳下身亡。随即,公安局将四债权人拘留,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案件移送到法院后,经双方私下调解,民事部分得到了妥善处理:1. 4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所欠16万余元的债务;2. 4债权人一次性赔偿债务人丧葬费4.5万元;3.债务人家属原谅四债权人的过激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大、石三、郝五以索要债务为由住入苏明家中,石大、石三共住了7天,郝五住了3天,严重影响苏明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李四将妻子郝五送到苏明家索要债务,期间李四给郝五送饭,可见李四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并私下与死者家属自愿达成了补偿协议,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放弃了死者生前所欠的全部债务,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刑法》,对石大、李四、郝五、石三4名被告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

      事后,四债权人因自己的不当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而悔恨不已。进入债务人家中讨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为了落实公民这一权利,强化保护公民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我国《刑法》第245条专门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的行为。这里的“非法”是指行为人未经住宅人同意,亦没有法律依据,即无权又无正当理由。“侵入”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经住宅主人允许擅自闯入;二是进入时住宅主人不反对,但在住宅主人要求退出时,仍然滞留,不肯退出。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点评:虽然四债权人强行入住苏明家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合法债务,主观上没有什么恶意,但这并不能成为你侵入他人住宅的合法依据。四债权人为了讨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滞留3-7天不等,而且造成苏明跳楼身亡的恶劣情形,故他们的行为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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