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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6 13:44:46
  • 大年三十讨债“约架”聚众斗殴4人被判刑

    一方讨要欠债,一方否认欠债,纠纷未了,双方纠集人马大年三十在绵阳城里“约架”,结果造成一人重伤,两人轻伤,7月4日游仙区法院对这起造成社会影响的聚众斗殴案作出一审判决,4名当事人被判处3年6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5年2月18日年三十中午,家住江油市的杨某帮女友朱某向叶某讨要欠款,叶某否认欠钱,两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杨某与叶某相约在叶某住家的绵阳城区某小区见面。随后,杨某赶往绵阳邀约贾某,并从贾某家中携带刀具三把及雨伞一把后赶往某小区。叶某也先后邀约于某、袁某、曾某、罗某和李某到某小区,李某还携带甩棍一根。15:20许,叶某等人先到达某小区附近碰头,杨某、贾某到达现场后,杨某勒住叶某脖子,二人扭打过程中,叶某抢过杨某手中匕首,将杨某大腿刺伤;杨某携带的雨伞及藏在雨伞内的自制长柄刀被罗某抢到手中,罗某在与贾某打斗过程中,手腕被贾某用长刀砍断;李某拿出随身携带的伸缩甩棍参与打斗,手指被砍伤。叶某、贾某均有多处受伤。

      经法医学鉴定,罗某外伤致右桡骨茎突开放性骨折伴尺桡骨动脉断裂,右正中神经、尺神经断裂,多处肌腱、屈肌断裂,系重伤二级,杨某全身多处刀砍伤,失血性休克,系轻伤二级,李某轻伤二级,贾某、叶某轻微伤。

      2015年11月18日,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杨某、叶某、罗某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贾某参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叶某邀约罗某、李某等人到现场给自己壮声势,且李某携带甩棍亦有做好斗殴的准备,并非防卫。法院认为,贾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罗某重伤的经济损失,贾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确定贾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另50%由罗某自行承担,故依法判决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叶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罗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贾某赔偿罗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290.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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