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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9 14:21:39
  • 追债不成积怒火毁坏财物终获刑

    案情:2014年6月18日,明溪鑫磊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甲与陈某乙、张某某签订了矿山承包合同,将矿山经营权发包给二者,承包期至2019年。2015年期间该矿山公司由于存在行政违法,被县环保局、县安监局行政处罚停止试生产,但一直未予以执行。2015年3月份至2015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汤某某为索要承包金,且以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先后5次到鑫磊矿业有限公司花园矿山,采取拉闸断电、用车堵路以及用刀割断矿山用于生产经营的三角带4条和输送带17条,破坏矿山日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40537元。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汤某某被明溪公安局刑事拘留。

    审理: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因收取承包金与鑫磊矿业公司承包方产生纠纷,为泄愤报复,多次毁坏该公司正在生产中的机器设备,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另考虑本案起因于追讨承包金,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情节,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评析: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追诉的标准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或者破坏3次以上或者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主观上是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本案提醒市民,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去维护所谓的合法目的,讨要欠款。私人是没资格也没权利代表国家执行行政处罚,亦不能以此为借口去破坏他人的财产,最终害人害己。要懂得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以暴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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