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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27 13:39:09
  • 讨债公司解答留置物折价受偿的概念

    以留置物折价受偿,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订立债权人取得留置物所有权的协议以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即以债务人移转留置物所有权的形式代替债务的清偿。讨债公司现给大家解答下债权人协议取得留置物所有权,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留置权人和债务人订立合同。留置权人和债务人应当订立移转留置物所有权的合同,其内容主要包括留置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价值、抵偿的债权额等。

    (2)合同以清偿留置物担保的债权为目的。取得留置物所有权的合同,只能以清偿留置物担保的债权为目的,留置权人取得留置物所有权不以清偿留置物担保的债权为目的,则不属于留置权的行使。

    (3)无害于其他担保权人的利益。同一留置物上存在数个留置权和其他担保物权的,留置权的效力原则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但后于(法定)优先权;同一留置物上存在二个以上留置权的,各留置权人依其留置权的发生先后行使权利,同时发生的,按照比例行使权利。留置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取得留置物所有权的合同,不得妨害其他担保权人和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利益。留置权人和债务人订立有害于其他担保权人和债权人的权利或利益的合同,对其他担保权人和债权人不发生效力,留置权人因此取得留置物所有权的,不得对抗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担保权人和债权人;其他担保权人和债权人仍可以要求留置权人依法变价留置物,并就留置物的变价金行使权利。留置权人和债务人协议折价留置物抵偿债权,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或利益,属于行使权利不当,但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担保权利和利益并不因此而丧失,故其他担保权人和债权人只能要求留置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变价留置物的方法,变价留置物和取得清偿;留置权人受偿后剩余的变价金,应当由其他担保权人或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受偿。在折价受偿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的场合,留置权人已经依照折价协议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其他担保权人和债权人要求就留置物的变价金受偿的,应当先行撤销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所有权,并恢复留置物的所有权原状。

    因此,其他担保权人和债权人应当依照我国合同法第74条和第75条有关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先行主张撤销留置权人取得留置物所有权的行为,并进而要求对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的留置物变价金行使权利。因此,留置物上的其他担保权人和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对于留置权人和债务人协议折价留置物的行为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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