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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28 10:08:23
  • 讨债不成竟强占房屋 “鸠占鹊巢”被判限时迁出

    张某原来开办了一家玻璃纤维厂,因经营失败向李某借款19万元,后无力偿还,张某的宅基地房屋竟被李某“鸠占鹊巢”达八年之久。2015年10月,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夫妇告上法院,要求归还其位于常熟市古里镇某村的宅基地房。常熟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并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夫妇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从涉案房屋中迁出。被告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08年8月中旬开始,陆续有人到张某家中要债。因害怕债主来闹事,张某外出躲债。此后,李某夫妇住进了涉案房屋,并把张某家人赶走,迫使张某妻子、女儿及小孙子外出租房居住。张某家人与李某夫妇几经交涉甚至报警,但始终没能要回涉案房屋。2015年10月,张某及其家人认为李某夫妇已占用其房屋八年了,八年的使用费足以与债务相抵,遂要求李某返还房产,但遭到对方拒绝,张某这才诉至法院。

    原告张某认为,原告因欠被告李某19万元无法偿还,遭李某逼债。从2008年8月份开始,被告李某夫妇强行占据原告房屋,至今拒不退还。且双方未签订房屋抵押合同,被告无权占有原告房屋,即使是以房租抵债,李某夫妇使用房屋八年,所产生的租金也足以与欠款相抵,因此要求李某夫妇立即将房屋腾空并退还原告。

    被告李某认为,是原告将房屋抵债给自己的,钥匙也是其女儿给的,且时隔八年,原告现在主张要回房屋是因为房屋升值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被告也表示已另案起诉要求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

    涉案房屋为张某所有,张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李某主张张某向其借款,用涉案房屋作抵押,对此张某不予认可,李某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可。李某还主张涉案房屋系张某抵债所用,但自从李某入住后,张某及其家人多次至派出所要求处理,可见张某从未认可以房抵债。2011年11月,派出所向李某夫妇进行调查时,李某夫妇陈述涉案房屋系其租用,和张某口头约定房租按每月3000元在欠款总数中扣除,就该陈述来看,双方也未达成以房抵债的合意。且李某就该借款纠纷已另案起诉,因此再主张以房抵债,明显不能成立。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李某夫妇从涉案房屋中迁出。

    【法官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形成以房抵债的合意,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并未达成该合意,李某占用房屋没有依据,故张某要求归还被占用的房屋的主张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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