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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2/3 13:52:18
  • 凭微信聊天记录 女子讨债遭拒绝

    近日,泉港法院依法调结一起借贷双方利用微信平台进行款项交付,被告既未出具借条又拒绝还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90后的王女士与刘先生曾是一对恋人。王女士称,2015年春,两人通过网络相识,后发展为恋人。自2015年7月起,刘先生因资金困难,断断续续向王女士借款合计5.6万元,因两人关系尚好,她没有让刘先生出具借条等借款凭据,想着刘先生以后不至于不还钱。之后,双方分手,王女士因需要用钱多次向刘先生催讨借款,刘先生陆续还款,但还剩1.8万元迟迟未还。经多次催讨无果后,王女士于今年4月将刘先生告上法庭。

      起诉时,王女士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仅有她与刘先生以前的微信聊天记录,再无其他证据。微信记录上显示的也只是昵称,并非真实姓名。承办法官通知刘先生领取应诉材料时,刘先生对王女士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的微信昵称、借款时间、借款数额、尚欠款项等情况都予以否认,并称他并没有欠王女士相关款项,请求法院判令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了解情况,不断做刘先生的思想工作,刘先生终于承认了王女士诉称的借款,但表示其经济困难,目前无力一次性还清借款。经法官多次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了由刘先生分6期偿付王女士1.8万元的调解协议。

      承办此案的法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王女士主张刘先生尚欠其借款1.8万元,其须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而王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充分证明其与刘先生之间的借贷关系及具体借款数额多少,且刘先生予以否认,该聊天记录很难证明王女士的主张,王女士负有继续向法院提供款项支付等其他证据的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那么她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说,朋友之间的借款往来,出借人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支付,注明款项用途,妥善保管转账、汇款凭据;若用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支付的,也要及时要求借款人出具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借款用途、支付方式、利息约定、还款时间”等的书面借条,以免日后双方发生纠纷时,出借人因举证困难而面临败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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