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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7/22 10:20:00
  • 法官认定讨债超期保证人免责

    近日,西吉县法院审理一起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保证合同案件,因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起诉时已经超过保证期限,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15年5月,马某想做点小生意,但没有足够的启动资金,便通过朋友苏某介绍认识了周某,遂向周某借款5万元。周某对马某并不熟悉,便要求苏某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如果马某不能偿还借款就由苏某偿还。随后,周某从银行取出5万元现金当着苏某的面把钱交给了马某,马某当场给周某出具了“今借到周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月利2分,2015年7月30日还本清息”的借条。到还款的时候,马某总以做生意亏本、暂时没钱偿还为由一再推拖。今年2月,马某已经跑得不见踪影。无奈之下,周某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苏某向其清偿本金5万元及利息8000元。

    面对诉讼,苏某声称周某没有及时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致使马某不见踪影,周某具有重大过错,现在周某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限,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西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苏某之间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周某与保证人苏某没有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属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现在周某要求苏某承担保证责任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依法应免除苏某的保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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