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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9/22 11:45:29
  • 大额借款证据不足 出借人起诉索债被驳回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道理,但若出借人没有实际出借款项的话,即使有借条也不能被支持。2014年11月25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民间借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毅强要求被告邹惠归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毅强与邹惠系一般朋友关系。原告刘毅强诉称,被告邹惠于2014年10月7日向其借款1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诿。被告邹惠辩称,借条是真实的,但原告并没有提供借款,借条是被逼出具的。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毅强与被告邹惠系经原告刘毅强朋友韩某介绍认识,两人关系一般。被告邹惠于2012年年12月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4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过程中,要求被告出具了一份150000元的借条。2014年9月16日,被告归还了2013年的借款50000元。庭审过程中,原告仅提供了一份借条,其称因对被告所做的木材生意感兴趣,故而借款给被告扩大项目临时周转,借款均是被告打电话借款,待其从银行取款后,以现金支付给被告。法院要求原告补强借款的银行取款凭据。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明已支付该借款的证据。法院再次要求原告补强该证据时,遭到原告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合同自出借方提供借款时生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原告刘毅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条只是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出借方只有支付了借款,合同才生效。因此,作为出借方的原告应对其已支付大额借款的事实举证。原告称借款是通过银行取款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告,但庭审中,其不能提供相关取款凭证或银行交易明细来佐证其主张。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已支付了150000元借款的事实,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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