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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5/8 15:49:28
  • 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产生导致合同消灭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我国以前的法律均未作明确规定。如果有溯及力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如果没有溯及力,则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当事人对已经履行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合同法》将合同解除作为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而合同终止时,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也就是说,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只是使按照合同尚未行使的权利或者尚未履行的义务全部消灭。由此可见,《合同法》使合同解除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这样做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但为了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又作出了更加灵活的规定:“合同解除后,能够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何谓“能够”恢复原状?这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性质来判断。对于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一般是不能够恢复原状的。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的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借用、消费借贷、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技术服务等合同。继续性合同,以提供劳务或工作成果为标的,已提供的劳务或已经物化了的技能都无法返还,即不能够恢复原状。这些合同解除时,给付人只能请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价金。然而,例外的是,长期购销合同,虽属继续性合同,却是在解除后可以恢复原状的。此时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特别是以不可分物为标的物的长期购销合同,在部分履行时被解除,此时若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那么已经履行的部分是毫无实益的,只能造成资源的浪费,所以此类合同应具有溯及力,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除外。对于非继续性合同,即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都是属于“能够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总之,合同解除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给付不再履行,已为的给付仍旧有效。当事人之间无须返还原物,只须支付相应的价金。“能够”恢复原状的合同,也只是可以而非必然要恢复原状。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后,才可能恢复原状。如果当事人就是否恢复原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所谓“恢复原状”,就是将已经给付的标的物或价金,全部返还给付方。解除合同关系与提前终止合同关系虽然均发生“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的后果,但对各自已经履行的,不发生恢复原状的问题,所发生的应是对已履行的部分的结算问题。因为,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并不溯及地追溯到合同订立时,合同效力只是对将来不再发生效力,即合同不是向前,而是向后不发生法律效力。已履行的部分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该物在物权变动后所发生的孳息、收益均应归受让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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