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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故妻子拒绝尝还丈夫生前债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陈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陈某在与被告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钱,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现陈某已死亡,被告赖某应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陈某、陈某某作为陈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陈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对陈某的债务亦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原告刘某与陈某原系朋友关系。零八年八月,陈某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刘某借款五万元。后原告向陈某追索,陈某称办好房产证就还钱,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双方约定月利率为百分之二,四个月还清,同时以自有一栋房屋作抵押,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零八年十一月,陈某因病死亡,原告向被告赖某(系陈某清之妻)追索借款时,赖某不承认有这笔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赖某归还借款五万元,并支付利息七千元,被告陈某、陈某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欢迎访问正讨债网! 楼主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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