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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5/19 21:18:17
  • 白纸黑字对公堂竟是虚拟债务

      法庭上,小幽称双方未发生过借款事实,虚拟的该涉案借条,是出于提高“出借人”张宏的经济信用度和社会公众认可度所留,请求法院驳回该起诉讼。认为借条只能印证借贷关系的可能发生,但借条本身并不等于借贷事实,还称张宏在该时间段,需向前妻支付巨额补偿款,不可能出借给自己五十万元。小幽向法院提供了张宏同日出具的还款保证书、市房地产登记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和法院的某民事调解书,以证明在零五年六月十五日当日,张宏却曾向自己借款十万元的事实。

      法院认为,张宏与小幽这对昔日同居恋人,争议借款金额高达五十万元,除了借条为证,则还需要通过审查张虹自身的经济实力、双方的关系、交易习惯及证人证言等来判断该欠款主张是否能成立?民间借款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张宏主张小幽向他借款五十万元,仅出示了借据及一名证人的证词,但在出借资金一节上,证人对巨额取款经过几次证词不一,证词与证据又存在重大差异,即证人陈述的取款时间、地点、金额都与证据不符,而张宏的陈述与该证人证词也不一致,均缺乏可信性,法院难以认定洪敏有款项借给小幽的事实。遂法院认定张宏尚未证实借款事实的成立,讨债公司对该起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

      缘由:

      零九年三月,曾经同居了六年的张虹,以原告身份把小幽告上法院称,在2人恋人同居关系存续的零五年六月十五日,小幽向他借款五十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该笔钱款,但时至今日小幽仍未归还,请求法院判令予以归还

      同居女友给男方写下了人民币五十万元的借条,当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却为白纸黑字的借据对簿公堂。双方为该借款是真实的债务,还是虚拟的债务产生了分歧。近日,枣庄市法院对男友张宏(主张五十万元借款及利息41.8092万元返还,判决不予认可。那么,法院究竟凭什么来否定这笔巨额债权的存在呢?

      现年四十岁的张宏与现年三十岁的小幽(化名),原系同居恋人关系。双方从零一年即同居共同生活,零六年双方产生矛盾,解除了同居恋人关系,之后双方为财产曾发生了多起诉讼案。在同居关系存续的零五年六月十五日,小幽留有书写的借据一张,言明:“今借张宏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期自零五年六月十五日至零五年七月十五日,月息百分之二,到期一并支付,总计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

      张宏提供了证人阿敏在零九年四月中、下旬五月中旬多次作证称,在零五年六月十五日前一个星期,张宏向证人的他借款八十万元,他于六月十五日将八十万元送到张宏的办公室。但对究竟是从农村商业银行,还是在公路上的农村合作信用社取款、再转入张宏的银行卡,记忆不太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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