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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1/9 12:19:58
  • 由于欠条出错从5万变2万

      7月16日,沈阳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条载明借款五万元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归还原告方某借款人民币两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认定被告借款五万元只有条据一张证实,但被告提供的证据及两证人的当庭证言均证明被告借款是两万元,虽证人陈小练是被告的亲戚,但与证人姚某所述相符,且姚是原告的合伙人,姚还将从原告处听说的误写条据的事告诉被告,并证实被告向原告要求拿回借条,此一系列证据可确认被告借款为两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五万元借款的请求依法支持两万元。讨债公司被告辩称姚将此款拿回作购车款不欠原告的借款,但姚在拿钱时未有证据证明经过原告的同意,且债务人即被告在转让债务时未经债权人即原告同意,该转让债务的行为无效,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条注明的到涉县结帐的事情无法成就,被告仍尚欠原告借款为两万元。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零七年三月,被告王某承接某土石方运输工程,姚某知道后邀请原告一起参与承包被告工程的车辆运输,原告答应后与姚某等3人合伙承包。被告因工程需要找原告借款,二月十四日原告与姚一起去被告家,原告将两万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错误的出具了一张五万元的借条,并在借条中注明在河北涉县结帐。后原告与其合伙人一起去被告在涉县承包的工地,因无利润及无事可做,原告未在涉县做成运输业务。后原告将条据出错的事告诉了姚某,姚即告诉了被告,被告即找原告要求拿回借条,原告未归还条据。另查明零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姚某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在被告处的2万元拿回作购车款。现原告凭被告出具的借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五万元,被告认为原告的钱已由其合伙人领取不欠原告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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