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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6/26 18:11:49
  • 什么是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是相对千原始证据的一个概念。在证据学上,人们以证据是否直蠲纖鳖词舅易标准,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原始出处的证据。所谓直接来源于案件;娶主菇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所谓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是指证据直接来源于证据生成的原始环境。正是由于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原始出处,因而又被称之为从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或者原生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其自原始证据派生而来,又称之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者“派生证据”。如对无法直接取得物证制作的模型,书证的复印件、影印件、照片,证人转述他人感知事实的证言等。

      、与原始证据相比较,传来证据具有如下特点:(1)传来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联系。传来证据是经过转述、转抄或者复制获得的,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之间有一个或者多个中间环节,因此其证明价值一般小于原始证据,证明的事实在中间环节的传递中容易出现差错,失真的可能性也大;(2)传来证据必须有确切的出处或者经过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道听途说、传闻、检举信等均不能视为传来证据。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传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印证无疑,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能作为证据使用;(3)传来证据虽然存在失真的可能,但作为一种证据资料,可以验证原始证据的真实可靠程度。原始证据是传来证据的“本”和“源”,当原始证据出现虚假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可以利用传来证据进行验证;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时,经查证属实传来证据也可以替代无法获得的原始证据。

      由于传来证据在转述、转抄和复制过程中容易失实,且其证明价值低于原始证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尽可能收集和运用接近原始证据的传来证据,查明传来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同时,传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没有矛盾或者矛盾得到合理排除的,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王某为某企业退休工人2012年10月,王某的儿子王某某为其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合同标准条款规定:(1)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为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保险费为5000元/年,保险金额50万元;(2)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3)在保险合同订立的半年内,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013年5月,王某因病重到人民医院就医,6月,王某因肺癌不治身亡。王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王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人民医院的病历作为证据。医院的病历中“既往病史”记载:王某的家属称“王某于5个月前在其他医院确诊为肺癌,一直通过服用中药治疗”。病历中“入院诊断”载明王某已患肺癌晚期。根据上述证据,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王某在保险合同订立的半年內患重大疾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人民医院的病历关于王某于5个月前在其他医院确诊为肺癌的记载,来源于王某的家属向就治医院所作的陈述,而不是关于王某确诊为肺癌的原始记录,因此,这份病历属于传来证据。这份证据是医院工作人员在王某被送到医院救治时根据其家属的陈述所作的记录,当时本案的纠纷尚未发生,医院工作人员与本案也没有任何关系,王某的家属在王某病危时向医院所作的陈述从常理上说一定是客观真实的。同时,既往病史中的记载与人民医院的人院诊断也基本吻合,王某的死因也确实是肺癌,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根据这两份病历记载,足以得出王某在2013年年底到2014年年初就已经身患肺癌蓉的结论。

      保险合同订立于2012年10月,按照保险合同关于“在保险合同订立的半年内,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约定,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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