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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6/26 18:12:42
  • 什么是本证、反证与反驳证据

      本证、反证(相反证据)、反驳证据是证据法上的三个基本概念。所谓本证,就是主张某种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与本证相对的概念为反证,指对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的作用,或者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与“相反证据”相关的概念是反驳证据,又称“证据抗辩”或“证据反驳”,是指证明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存在瑕疵,使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发生动摇,从而否定其证明力,达到间接否定主张事实的目的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即指本证),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本证与反证都是针对案件争议的法律事实的,只不过作用相反,而反驳证据仅涉及证据事实,只要能证明某证据的确具有难以克服的瑕疵,并且该瑕疵致命地影响了该证据的效力,法院就可以认定砂N。据无相应的证明力,或者其证明力受到部分削弱。

      审查本证,对方当事人仅有异议而无相反证据证明或相反证据不足以抗衡,则本证证明力应予确认。反之,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则反证证明力应予确认。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这两种证据不能并存。当本证成立时,反证就应当被推翻;相反,如果反证成立,本证就应当被推翻。而在当事人提出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如果提供本证的当事人不能推翻该反驳,则本证因存在瑕疵而丧失证据能力,不能被接纳为证据。

      本案中,原告某移动电信公司主张与被告王立制之间成立电信合同关系,王立制拖欠话费,并以用户申请卡与话费清单为证据。这里的用户申请卡与话费清单即是移动电信公司的本证,用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

      王立制对某移动电信公司的主张可能进行下列抗辩:

      (I)认可与某电信公司之间成立电信合同关系,也认可话费清单上的话费记载,但主张话费已交清,并提交缴费单据作为证据。这里的缴费单据则为王立制主张话费已交清的本证。因为缴费单据并不否定原告主张的成立电信合同关系及话费应当支付的事实,而旨在证明应付的话费已支付了,所以该证据不是反证,而是一方当事人为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而提出的一个新的事实依据。

      (2)否认与某电信公司之间存在电信合同关系,提出合同无法律拘束力的证据,如实质上不是电信合同纠纷,仅为租赁手机,并提供双方的一份协议;或该电信合同无效的证据等。此时,王立制提供的证据为反证(相反证据),因为这些证据均旨在证明不存在电信合同关系的事实。

      (3)对某电信公司提交的申请卡、话费清单本身提出异议。如主张申请卡上的签名非本人所签,提交与之对照的本人真实签名以供鉴定,或主张话费清单系伪造,提交其他的真实话费清单作为证据。此时王立制提交的证据为反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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