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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2/4 7:20:42
  • 用案例分析撤销权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刘某某提出执行异议0 2007年3月31日,原告诉称,被告张某某、第三人刘某某之间赠与行为完全置法律于不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撤销被告张某某与第三人刘某某签订的赠与协议,以保障原告债权得以执行。被告及第三人称,转让该房地产是事实,但被告及第三人并不是为逃避债务而转让,因所转让的房屋是共有财产,转让与否并不影响被告张某某对民事判决的履行,故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讨债公司案例,2005年6月至9月间,被告张某某先后为王某甲担保借款共计人民币31 000元,2006年9月20日,原告王某乙、王某丙以王某甲、张某某为被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某甲归还原告王某乙借款人民币15 00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被告张某某归还原告王某丙借款共计人民币16 000元。在诉讼期间,被告张某某未履行其还款义务,反而与其朋友刘某某签订了赠与协议,约定将其名下两间房屋无偿赠与刘某某,并于2006年10月23日在房产登记机构办理了变更登记。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提供上述房产为执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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